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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赣南脐橙保护条例》的公告
时间:2023-10-27 18:28:58    来源:


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赣南脐橙保护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赣南脐橙保护条例



(2023年8月29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赣南脐橙产业安全和品牌保护,维护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推动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赣南脐橙苗木繁育、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品牌保护和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赣南脐橙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安全、品质提升、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柑橘黄龙病防控等工作,依法制止损害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果业主管部门,负责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检疫检验、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环节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果业管理机构负责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赣南脐橙品牌保护工作,对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果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所涉林木采伐,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产业的政策支持、项目申报等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赣南脐橙产业的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广新旅、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赣南脐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业诚信建设等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信誉,为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赣南脐橙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结合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构建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的产业格局;确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的,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依法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开发脐橙果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机制,推行一窗式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园,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鼓励按照生态建园技术规程开发脐橙果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推广赣南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按照标准生产管理,支持开展高品质脐橙栽培试点示范。

 

第十二条  鼓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园套种、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促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酸碱度适宜、土壤微生物群落丰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赣南脐橙品质。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赣南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市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根据脐橙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纽荷尔等中熟脐橙的最早采摘时间,引导赣南脐橙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赣南脐橙提前采摘上市,影响赣南脐橙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脐橙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脐橙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对染疫脐橙苗木应当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脐橙苗木销售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所销售的脐橙苗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销售脐橙苗木的,应当与购买者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脐橙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支持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加强赣南脐橙种质资源保护。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外引进脐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品种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病虫害检疫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原则,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考核机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树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的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和春梢、夏梢、秋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压低虫口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普查和清除病树。

 

第二十一条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脐橙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枳壳、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的种植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及时清除种植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病树。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赣南脐橙生产者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脐橙质量安全。

 

赣南脐橙生产企业、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推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统一使用赣南脐橙品牌。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开展品牌建设。

 

第二十五条  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应当履行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制定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管理。

 

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向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申请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在销售的脐橙果品中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赣南脐橙品牌销售非赣南脐橙;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伪造、擅自制造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五)故意为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赣南脐橙赋码溯源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赣南脐橙赋码管理全覆盖。

 

赣南脐橙经营企业(含电商)、合作社等应当对其销售的脐橙果品建立进出货记录制度,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  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对脐橙鲜果进行分级销售,推行优质优价,提升赣南脐橙市场竞争力。赣南脐橙分级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果业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赣南脐橙品牌维护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维权打假、品牌维护等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赣南脐橙品牌保护的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违反商标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行为,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协查协助、线索移送等机制;联合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脐橙产业科研创新工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脐橙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养赣南脐橙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村级果技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果技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赣南脐橙生产经营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支持果园建设中的水、电、路、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的技能和素质。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参与职业果农职称评定、赣州工匠选拔等,发挥其技术服务作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赣南脐橙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赣南脐橙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进行规范生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脐橙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防治,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赣南脐橙,是指在赣州市辖区内生产的,其产品质量符合赣南脐橙国家、地方标准的脐橙果品;赣南脐橙产业,包括苗木繁育、果树管理、果品加工销售等全链条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赣南脐橙品牌,包括“赣南脐橙”特定产品名称、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